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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5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16號原 告 林麗婷上列原告於民國101年11月20日具狀提起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客觀約略可得之利益價額、如何計算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裁判日期:2012-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