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39號原 告 黃松根上列原告於民國101年12月4日具狀提起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鎮○○段○○○○○號建物(門牌號碼為彰化縣○○鎮○○路○○○號)之約略客觀價額、如何計算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稅籍資料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