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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5號原 告 周宴平訴訟代理人 周孟平訴訟代理人 林麗修上列原告於民國101年3月6日具狀提起遷讓房屋地下室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坐落彰化縣○○鎮○○路○段○○○號之建號3042之地下室之客觀約略價額及其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地下室
裁判日期:2012-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