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66號原 告 祈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亦寬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被 告 顧建興
俞妹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