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66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祈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亦寬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相 對 人即 被 告 顧建興
俞妹香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業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9日補繳裁判費用,請續行訴訟等語。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聲明廢棄原裁定之情,有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為證。從而,抗告人請求將原裁定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