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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0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70號上訴人 即被 告 彰化縣彰化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邱建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精繪科技有限公司間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49,813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裁判日期:2014-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