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0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71號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被 告 陳瓊玲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本件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0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裁判日期:2012-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