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82號原 告 尚鋒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儀以上原告與被告龍星昇第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扺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
二、起訴之事實理由。
三、請求之法律依據。
四、龍星昇第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顧辛蒂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