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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7號原 告 曾美秀即翔寰地政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陳思孝法定代理人 陳憲政

陳耀建陳見智陳建宏陳 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23日上午11時00分許,在本院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裁判日期:2013-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