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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1號原 告 陳明傑被 告 北門福德祠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榮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7 月1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蕭雅馨

裁判案由:撤銷決議
裁判日期:2012-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