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1號原 告 陳明傑被 告 北門福德祠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榮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7 月1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蕭雅馨裁判案由:撤銷決議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2-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