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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4號上訴人即被 告 陳燕飛

陳溢茗

號共 同送達代收人 陳麗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惠齡等四人間撤銷不動產買賣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29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萬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楊美芳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日期:2012-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