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9號原 告 楊智穎
楊景程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柳娟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婷聿律師被 告 楊慶洲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複代理人 楊小慧被 告 楊慶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扺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2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