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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3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6號上 訴 人 地球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學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益誌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養費等
裁判日期:2013-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