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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3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1號上 訴 人 詹 錫 卿

詹 錫 賢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1月23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53,603元,應徵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裁判日期:2012-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