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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4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9號原 告 游文昌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複代理人 謝宗穎被 告 洪芳哲訴訟代理人 楊佳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芙如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裁判案由:清算合夥財產等
裁判日期:2013-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