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9號原 告 游文昌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複代理人 謝宗穎被 告 洪芳哲訴訟代理人 楊佳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芙如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志鑫裁判案由:清算合夥財產等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3-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