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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4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9號

上訴人 游文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芳哲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00,00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6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芙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裁判案由:清算合夥財產等
裁判日期:2013-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