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27號上訴人即原 告 蔡農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82萬5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參仟伍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未繳者,將逕行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