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45號原 告 陳鵬宇兼上訴訟代理人 朱蒂被 告 超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陳朝勝
劉倫陳宇婕葉子瀅劉慧蓮共 同訴訟代理人 蕭在昆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訴訟由被告住、居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部分被告等人之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原告亦居住台北市。而依原告所指稱被告公司於民國101年6月3日臨時股東會議決議無效,其會議地點(行為地)在台北市○○○路○段○○號11樓之五(捷運台北車站附近)。雖被告超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廠於本院所轄之彰化縣芳苑鄉工業區,惟事實上,該公司自民國97年間起迄今從未營運,該處所呈荒蕪狀態,並無公司營業所或事務所。原告向本院提起撤銷東會決議暨被告等與公司間董監事間委任關係不存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楊美芳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