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63號原 告 台灣動力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世偉原 告 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泰陽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代理人。
理 由
一、查本件原告提出之訴狀,雖記載被告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遠泰投資有限公司,然查,遠泰投資有限公司民國101年度董事之職權已遭本院以101年度全字第24號裁定暫時禁止行使,此有卷內101年度全字第24號裁定影本可稽,故原告應於如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