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91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被 告 阮如惠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本件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7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