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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7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48號上 訴 人 張 財 旺

張 世 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陳桂英間請求返還委任管理財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40萬元(本訴部分524萬元+反訴部分16萬元),應徵裁判費81,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瑞 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 明 慧

裁判日期:2014-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