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14號原 告 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中安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複代理人 洪主雯律師訴訟代理人 沈聰進被 告 遠泰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巨君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莊惠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1年度訴字第966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2年2月20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66號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