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26號上 訴 人 許淑茹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金英等人間請求確認扺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2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9,6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