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35號原 告 黃憲渥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被 告 黃鴻儒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複代理人 楊小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股權轉讓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一時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35號原 告 黃憲渥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被 告 黃鴻儒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複代理人 楊小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股權轉讓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一時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