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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8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35號原 告 黃憲渥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被 告 黃鴻儒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複代理人 楊小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股權轉讓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一時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裁判日期:2013-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