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35號上 訴 人 黃鴻儒送達代收人 楊小慧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憲渥間協同辦理股權轉讓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