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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8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35號上 訴 人 黃鴻儒送達代收人 楊小慧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憲渥間協同辦理股權轉讓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裁判日期:2013-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