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8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35號上 訴 人 黃鴻儒 住彰化縣○○鄉○○路○段○○○號送達代收人 楊小慧 住彰化市○○路○段○○○號12樓之1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憲渥間請求協同辦理股權轉讓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7日所為裁定之正本與原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中關於「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23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3,965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因誤算之結果致金額有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裁判日期:2013-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