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66號原 告 陸力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世偉原 告 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泰陽原 告 臺灣動力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世偉共 同 洪明儒律師訴訟代理人被 告 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賴瑩真律師被 告 黃中安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被 告 林敬俊上二人共同 陳錦旋律師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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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聰進昱奇環科有限公司上 一 人 紀明志 住同上法定代理人被 黃中義
簡麗環劉若蘭福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 沈聰信 住同上法定代理人被 告 侯良杰上十二人共 葉銘功律師同訴訟代理人複 代理 人 陳政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8日裁定,命於本院102年度訴更
字第4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上開事件業因撤回起訴而終結,自應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