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66號原 告 陸力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世偉原 告 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泰陽原 告 臺灣動力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世偉共 同 洪明儒律師訴訟代理人被 告 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賴瑩真律師被 告 黃中安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被 告 林敬俊上二人共同 陳錦旋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立夫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金豊佛苑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紀金標被 告 金龍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金龍被 告 涂美華
沈聰進昱奇環科有限公司上 一 人 紀明志 住同上法定代理人被 黃中義
簡麗環劉若蘭福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 沈聰信 住同上法定代理人被 告 侯良杰上十二人共 葉銘功律師同訴訟代理人複 代理 人 陳政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二年度訴更字第四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
,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係於民國101年11月6日繫屬,原告請求確認被告金豐機
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豐公司)於101年7月23日召集之101年度股東臨時會決議不成立,及金豐公司與其餘被告即該次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之董事、監察人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
惟原告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動力工業有限公司於101年7月31日,即本件繫屬前,已於本院101年度訴字第663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金豐公司該次股東臨時會決議不存在,又該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發回更審後,現改分案號為102年度訴更字第4號,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核無誤(本院卷2第54至65、128至129頁)。而本件關於董事、監察人委任關係是否存在部分,應以本院102年度訴更字第4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為免裁判歧異,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