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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9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12號上訴人即被 告 郭素里

陳瓊茹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郭雅各間返還股票等事件,上訴人等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7萬35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萬3873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不繳,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裁判日期:2013-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