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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3號原 告 環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秀蘭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律師

范名俊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給付契約價金等事件,原告於起訴時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72,776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原告以民國101年11月7日書狀為訴之追加後,為新臺幣11,155,424元,應繳納裁判費110,2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7,43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13-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