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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號上 訴 人 李新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回復原狀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8,412,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6,5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裁判日期:2012-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