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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監宣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225號抗 告 人 王創永

王創衍上列抗告人就聲請人熊賢安聲請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對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燕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年慶

裁判案由:酌定監護人報酬
裁判日期:2013-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