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110號上 訴 人 蕭莉盈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被上訴人 許添富訴訟代理人 蔡宜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康弼周 法 官 王鏡明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國源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4-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