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112號上 訴 人 陳章彬兼訴訟代理人 陳啟書被 上訴 人 洪秋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扺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佳雯裁判案由:塗銷扺押權登記等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3-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