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118號上 訴 人 梁義證被上訴人 林麗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2 年11月18日下午4 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芙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志鑫裁判案由: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3-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