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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簡上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118號上 訴 人 梁義證被上訴人 林麗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2 年11月18日下午4 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芙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裁判日期:2013-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