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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司繼字第 12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219號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相 對 人即 繼承人 林政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鄭秀枝(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彰化縣花壇鄉○○巷00號)於民國(下同)99年3月26日死亡,經查其繼承人未於法定期間內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為此,聲請人依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聲請法院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以利聲請人之求償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林鄭秀枝於99年3月26日死亡,相對人林政聰為被繼承人之子女,未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為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又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等情,有本院賢100司執丙字第29100號債權憑證、本院賢家康99年度司繼字第483號家事庭函文、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影本各一份及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裁判日期:2013-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