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848號聲 請 人 莊谷中
(即被繼承人吳蕭本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吳蕭本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管理費用酌定為新台幣伍萬肆仟參佰捌拾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吳蕭本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以99年度財管字第20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吳蕭本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自就任後依序清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相關重大事件如說明:1.編制遺產清冊、2.聲請公示催告、3.代理訴訟(確認通行權事件:99年度司彰調字第19號)、4.代理訴訟(履行合約事件:
99年度彰簡字第286號,案號後變更為99年度彰訴字第7號)、5.遺產管理人登記、6.代理訴訟(確認訴訟費用事件:100年度彰聲字1號)、7.代理收取債權調解(花壇鄉公所102民調字第31號)、8.申報遺產稅、9.申請註銷房屋稅籍、10.編制遺產清冊,爰依法請求鈞院酌定報酬等語,並提出遺產清冊、遺產清單、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房屋稅籍證明書、彰化縣花壇鄉公所調解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公函、墊付費用明細表與收據、遺產管理人工作日誌(以上均為影本)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於以99年度司財管字第20號民事裁定選任為吳蕭本之遺產管理人,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揆諸前揭情事,被繼承人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亦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而本院參酌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證物,認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所進行之職務除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搜索債權、編製遺產清冊等職務外、尚代理進行訴訟程序(本院99年度司彰調第19號、99年度彰訴字第7號、100年度彰聲字第1號),及參與彰化縣花壇鄉102年民調字第31號調解程序之進行,其所進行之職務尚屬繁複,管理事務之程度應為繁雜程度,其執行職務亦屬仔細,衡情以觀,本院認聲請人之遺產管理報酬數額以新台幣(下同)50,000元應屬適當;又聲請人為本件遺產管理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為4,380元,有前揭收據影本為證,爰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必要費用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