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756號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債 務 人 林俊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新臺幣玖佰元整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俊賞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約定事項,債務人得持信用卡在特約商店記帳消費,約定每月21日繳款截止日前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並約定如未履行時,自帳單列印日起按年利率18.98%計算至完全付清為止之循環信用利息,並收取最長延滯三個月期未繳之最高900元違約金(第1期100元,第2期300元,第3期500元,合計900元)。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履經催討均未依約繳納,尚欠負債權人前開請求金額,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懇請鈞院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深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