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司促字第 860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604號債 權 人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徐爵民債 務 人 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張博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技術服務費用新臺幣柒拾玖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權利金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伍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3-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