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430號聲 請 人 何水金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之聲請人應為票據之權利人(發票人、受款人或無記名證券之最後持有人),請釋明聲請人係票據之簽發人或持有人,若聲請人為票據簽發人,請具狀更正聲請人為「佳士達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並補公司之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3-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