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聲 請 人即債 務 人 鄧美惠代 理 人 張仕融律師相 對 人即債 權 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代 理 人 張光銘相 對 人即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鄧美惠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02年6月18日下午16時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2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裁定附卷可憑。又本件債務人於裁定開始清算後,陳報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除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美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外,別無其他財產,此有聲請人103年7月24日民事呈報狀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附卷可佐。惟債務人於101年2月3日、同年8月3日、同年8月7日將其原有之26張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保單變更要保人為第三人李三寶(即債務人之配偶),有新光人壽103年12月2日民事陳報狀暨其附件在卷可稽,本院嗣於104年2月9日選任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良京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以訴訟方式對債務人、第三人請求撤銷要保人變更等事件,其中撤銷要保人變更部分,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45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60號判決勝訴確定;請求返還保單質借金額部分,經敗訴確定。清算管理人復就李三寶向新光人壽辦理保單質借新台幣(下同)30萬元部分,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及給付保單質借金額,分別經本院106年度員簡字第221號、107年度簡抗字第9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北保險字第57號判決敗訴確定,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清算財團為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㈠編號1-3之股票,由本院委託券商變賣、編號3之現金股利,經第三人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解繳到院;㈡編號4-18之保單,經新光人壽函覆尚有預估解約金437,901元,經本院諭知解約並將解約金解繳到院。前開財產均已變價完畢,其處分情形如附表所示,並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債權人、債務人,且予以公告在案。是茲本件業經最後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附表:

編號 財產名稱 財產現況(新台幣) 處分情形(新台幣) 1 新光金股票 (代號:2888) 3,231股 29,566元 2 延鑫興業股票 (代號:2358) 90股 1,147元 3 鴻準精密股票 現金股利 股票536股 現金股利617元 46,318元 617元 4 新美麗人生終身壽險 (保單號碼:0000000000) 22,144元 437,238元 5 新光人壽長樂終身壽險 (保單號碼:AASB257830) 1,332元 6 新光人壽長福終身壽險(分期繳型) (保單號碼:AFRBG91650) 6,394元 7 新光人壽新長安終身壽險 (保單號碼:AJON163400) 46,353元 8 新光人壽新長安終身壽險 (保單號碼:AJON164170) 46,306元 9 新光人壽新長安終身壽險 (保單號碼:AJON164290) 20,411元 10 新光人壽長樂終身壽險 (保單號碼:A5A0000000) 36,176元 11 新光人壽新防癌終身壽險 (保單號碼:AGP0000000) 8,270元 12 新光人壽新長安終身壽險 (保單號碼:AJDBP23620) 14,810元 13 新光人壽新長安終身壽險 (保單號碼:AJDBE33880) 16,795元 14 新光人壽新長安終身壽險 (保單號碼:AJDBE33900) 22,015元 15 新光人壽新長安終身壽險 (保單號碼:AJDBP32030) 18,700元 16 新光人壽新長安終身壽險 (保單號碼:AJEBC78910) 9,781元 17 新光人壽長安終身壽險 (保單號碼:A6A0000000) 56,183元 18 新光人壽長安終身壽險 (保單號碼:A6B0000000) 112,231元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19-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