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37號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非訟代理人 陳柏樫相 對 人 馬毓峰相 對 人 陳玉龍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馬毓峰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張治祥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馬毓峰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馬毓峰為擔保債務,於民國99年7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10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係129年7月7日,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借款等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馬毓峰於99年7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90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9年7月13日,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有1期未給付,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詎前揭債務自102年8月1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依前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794,22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另馬毓峰業於102年1月12日死亡,繼承人陳玉龍係大陸人士,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67、67條之1規定,不得繼承不動產,但得變賣價額繼承,爰依法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經鈞院以102年度司繼字第338號民事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為其遺產管理人,並確定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房屋貸款契約、鈞院102年度司繼字第338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公證書、鈞院家事法庭函(以上均為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特約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2年8月28日發函通知相對人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其中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馬毓峰之遺產管理人於同年月30日送達,相對人陳玉龍於同年10月24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渠等迄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部分,應予准許。至於聲請人所列相對人馬毓峰、陳玉龍並非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並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扺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表:(土地) 102年度司拍字第137號│├──┬───────────────────────────┬─┬────────────┬─────────┬──────┤│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001 │彰化縣│員林鎮 │三條圳 │十七份 │542-5 │建│00 │01 │44.00 │1/5 │ │├──┼───┼────┼────┼────┼────────┼─┼──┼──┼──────┼─────────┼──────┤│002 │彰化縣│員林鎮 │三條圳 │十七份 │542-6 │建│00 │00 │10.00 │1/10 │ │└──┴───┴────┴────┴────┴────────┴─┴──┴──┴──────┴─────────┴──────┘┌─────────────────────────────────────────────────────────────┐│附表:(建物) 102年度司拍字第137號│├──┬───┬───────┬───────┬───────┬─────────────────┬────┬───────┤│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001 │2133 │彰化縣員林鎮大│彰化縣員林鎮三│5層鋼筋混凝土 │4層,80.76 │ │全部 │ ││ │ │仁南街8之3號 │條圳段十七份小│造、住家用樓房│ │ │ │ ││ │ │ │段542-5、542-6│ │ │ │ │ ││ │ │ │地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