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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司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2號聲 請 人 曾玉娟相 對 人 永傑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玉秀代 理 人 黃明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洪再德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101年7月27日加入成為相對人之股東,持有股數140股,佔全部股數460股的30.43%,惟相對人財務狀況不公開,曾多次請求相對人提供帳冊及財務資料,仍未公開,爰依法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有關檢查人之人選,希望可以選任廖德英會計師,但如果法院認為公正,選任任何一個人都可以等語。

二、相對人答辯略以:相對人為家族公司,歡迎聲請人查閱財務報表,相對人有提供財務報表,聲請人聲請選任檢查人顯無必要。又依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全年所得額新台幣7,228,212元,可證明相對人並無異常虧損,故聲請人主張與事實不符。有關檢查人之人選,請選任公會推薦的洪再德會計師,因為聲請人推薦的人選,擔心會有偏頗之虞等語。

三、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一聲請選派檢查人規定,除具備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股東,繼續一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等情,已據其提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基本資料為證,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因此聲請人依上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於相對人上開答辯所稱之事由,並不足以阻止聲請人行使上開權利。又本院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會計師供本院選派,經該會推薦洪再德會計師(通訊地址:台北市○○區○○○路○○○號5樓之1,再德會計師事務所),有該會102年12月19日會總字第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

聲請人雖推薦廖德英會計師(通訊地址:台中市○區○○○道0段000號4樓之3),然亦表示可選任其他公正之人為檢查人等語,本院斟酌相對人所辯擔心聲請人推薦人選會有偏頗之虞等語,以及洪再德會計師係美國北德州大學會研所碩士,曾任美國職業會計師、永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形,應可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亦能免於相對人之疑慮,應為適當之人選,爰選派洪再德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相對人應依檢查人之要求提出相關帳簿、表冊供檢查。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第21條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14-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