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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司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3號聲 請 人 曾玉娟相 對 人 永克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玉秀代 理 人 黃明看律師複 代理 人 許宜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徐慶國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二年九月三十日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為7,500股,聲

請人自民國94年相對人設立日起,繼續持有已發行股份1,250股。惟相對人自99年10月1日起至102年9月30日止由聲請人擔任公司負責人之期間,因財務係由曾玉秀負責,致財務狀況不公開,聲請人多次請求提供帳冊及財務資料遭拒,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上開期間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相對人答辯意旨略以:相對人之股東均為親人,聲請人自99年

12月20日起至102年11月30日止,為相對人之公司負責人,對財務狀況極為清楚,相對人並無財務不公開、不提供帳冊及財務資料之情形,歡迎聲請人查閱財務報表;又依99至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相對人全年所得額依序為新臺幣4,415,009、4,068,770、3,210,612元,亦無異常虧損,是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必要。

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

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一聲請選派檢查人規定,除具備法定之股東資格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經查:聲請人之主張,已據其提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堪信為真。聲請人依上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相對人答辯所稱事由,不足以阻止聲請人行使上開權利。又本院依兩造之合意,函請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會計師以供選派,經該會推薦徐慶國會計師,有該會103年1月29日會總字第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經核該函所附之會計師學經歷,應屬適當,兩造就該推薦意見亦無異議,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14-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