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8號上 訴人 即被 告 蔡坤穎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勞動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391,560元(上訴人起訴前6個月平均每月報酬53,263元×12個月×10年=6,391,56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參照),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54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35,061元,尚應補繳61,4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