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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家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4號原 告 蘇珮嫻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被 告 翁仲賢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複代理人 陳品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裁判日期:2013-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