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4號原 告 蘇珮嫻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被 告 翁仲賢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複代理人 陳品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冠慧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3-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