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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家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76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楊玉雪代 理 人 楊振芳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劉許淑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特留分扣減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劉許淑媛」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劉許淑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憲男

裁判日期:2013-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