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 周莉羚即周秀玲相 對 人 施建宏即施世達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所為一○一年度聲字第二一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
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40577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7日以101年度聲字第21號裁定(下稱停止執行裁定),命相對人供擔保後,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6號事件(下稱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惟本院於本案訴訟第一審已判決相對人敗訴,相對人上訴後,復於102年1月7日撤回上訴而確定,為此聲請撤銷停止執行裁定。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停止執行
裁定、本案訴訟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聲請撤銷停止執行裁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