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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1號原 告 益利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利上列原告於民國102年3月4日具狀提起撤銷股份轉讓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部分,約略客觀之利益價額、如何計算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訴狀正本應補正原告及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三、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若被告為獨資,則補正其負責人之姓名、住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裁判案由:撤銷股份轉讓等
裁判日期:2013-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