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1號原 告 益利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利上列原告於民國102年3月4日具狀提起撤銷股份轉讓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部分,約略客觀之利益價額、如何計算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訴狀正本應補正原告及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三、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若被告為獨資,則補正其負責人之姓名、住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