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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1號原 告 益利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利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勝企業社間請求撤銷股份轉讓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102年3月11日裁定須補正事項如下:一、陳報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部分,約略客觀之利益價額、如何計算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二、訴狀正本應補原告及法定代理人之簽章。三、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若被告為獨資,則補正其負責人之姓名及住址,上開裁定已於102年3月14日送達原告,惟迄未補正上開事項。經查原告於民事起訴狀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欄位填寫「新台幣840,092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40,0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及上開三點應行陳報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裁判案由:撤銷股份轉讓等
裁判日期:2013-05-16